更新时间:2018-09-07 04:18作者:才子老师
配套设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例如,某企业一项建设工程3500万元,其中:建筑物2500万元、中央空调400万元、智能化设备600万元,那么,应以3500万元作为房产原值计税,而不能仅以建筑物2500万元作为计税原值。
地下建筑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明确,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土地价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容积率大于0.5且小于1时,按土地使用面积价值加上房产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例如,某企业有一宗土地,占地200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宗地容积率=8000÷20000=0.4,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位=8000×2×1=16000(万元)。再如,某企业以8000万元购置了一宗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的房地产,其中,该宗土地面积1000平方米,地价2000万元,宗地容积率=5000÷1000=5,应将全部地价2000万元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