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7 03:23作者:李天扬老师
2、在计算参保人员退休时的过渡性养老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为:
Vb=Vn-1×t2
t2——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t2=(W1/V1+W2/V2+……+Wn-1/Vn-1)/M
五、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根据国家要求设置改革计发办法的过渡期。过渡期为2006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
1、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的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2、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比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限比例加发并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7月1日—2006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10%加发;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30%加发;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50%加发;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70%加发;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90%加发;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全额发给。
3、本通知所称原办法,是指本通知实施前执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时,统一使用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本通知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计算其生活费所使用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照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后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各种折算工龄均不视同为缴费年限。如果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是整年数,缴费年限等于整年数与剩余月数除以12的值相加。缴费年限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4舍5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