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08:46作者:李一老师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上午对“刘青松、芦朝辉等72名被告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中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刘青松、芦朝辉、李玉生、张伟、李卫东、于聪颖、牟益群、张辉、魏久忠9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杜玉梅、季云飞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人周颖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谭旭东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靳玉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4年开始,被告人谭旭东、刘青松、张伟、季云飞伙同周强(被另一涉黑团伙首犯郭彦峰等人砍致重伤,另案处理)多次进行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从1998年至2010年,周强先后成立了洗浴中心、煤炭公司,以经营洗浴中心、销售煤炭为依托,不断扩大该组织实力,吸纳被告人杜玉梅、李玉生、李卫东、靳玉祥、芦朝辉、牟益群、张辉、于聪颖、周颖、魏久忠等人加入其组织,逐步形成了以周强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刘青松、芦朝辉、李玉生、张伟、季云飞、李卫东、杜玉梅、于聪颖、牟益群、张辉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谭旭东、周颖、魏久忠、靳玉祥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赤峰市元宝山地区和锡林郭勒盟西乌旗白音华矿区,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煤炭市场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赤峰市元宝山地区和锡林郭勒盟西乌旗白音华矿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刘青松、芦朝辉、李玉生、张伟、季云飞、李卫东、杜玉梅、于聪颖、牟益群、张辉、谭旭东、周颖、魏久忠、靳玉祥等人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强迫交易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