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5 09:08作者:王华老师
2010年6月初的一天,因怀疑被害人杨某等三人所卖文物为假文物,王海岩等人将杨某等人强行带至一养狗场内,对三人恐吓、殴打。在将其他两人非法拘禁7天后放回家凑钱,将杨某非法拘禁至次年4月。在非法拘禁杨某期间,王海岩等人多次采用拳打脚踢、铁链锁脖子、逼学狗爬狗叫、用电警棍电击、经常不给饭吃、冬季穿单衣、凉水浇身等手段对其摧残折磨。杨某被逼吃狗食充饥,冬季抱狗取暖。经法医鉴定,其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1年3月份,与王海岩合作放高利贷的姜某未按约定收回所放高利贷,王海岩便指使他人将姜某带到一养狗场内,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关进狗笼,此后,还放出多条藏獒围绕狗笼撕咬。
被判20年表情淡然庭审结束后称要上诉
记者了解到,经过4天的开庭审理,法院查明了王海岩等36人的犯罪情况。
26日,法院一审判决王海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盗掘古墓葬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还有23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判处1年至18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他12人也因寻衅滋事罪、窝藏罪等,被判处缓刑至5年有期徒刑不等刑罚。120页的判决书宣读了1个小时,43岁的王海岩一直轻微地仰着头,表情淡然。
判决书宣读完毕后,王海岩表示会考虑一下是否上诉。大约过了20分钟后,他和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罚情况
刑法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非罪处理事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这是本罪的非罪处理事由。从重处罚事由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这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