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17:46作者:李天扬老师
“应该明确各个部门在落实高温津贴发放情况中的监督权限,避免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杜绝企业有空可钻。”梁枫表示。
立法能否让高温津贴“落地”
针对高温津贴长期难“落地”,有舆论认为,有必要将支付高温津贴规定为企业法定义务,制定出更具专门性、保障有力的法律,加强高温津贴发放的执行依据,让高温津贴真正“落地”。
“高温津贴的性质,是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支出而支付给职工的津贴,属于劳动报酬中工资薪金的范畴。在我国,劳动报酬权的实现本身就属于强制性保护,没必要再对发放高温津贴单独立法。”杨云霞说。
“落实高温津贴,需要解决的不是立法问题,而是有法不执行的问题。”梁枫认为,《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就是对高温津贴的一种立法规定,该办法从制度上明确了高温的定义、高温津贴适用的群体,使劳动者获得高温津贴的权利有法可依。
梁枫表示,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但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地方干脆不发,导致相关法规已出台但仍存在“落地难”。因此,建议对现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作出调整,在兼顾各地区气温和经济水平差异的同时,明确制定和上调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
警惕高温津贴成劳动者“隐形杀手”
近日有媒体担忧,如果强制要求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为了转移成本,将更加明目张胆地要求员工增加户外作业时间,高温津贴反而会成为劳动者的“隐形杀手”。
“我认为这不是空穴来风,我国在某些劳动权利的保护过程中曾经出现过‘以保护为初衷、以侵害为现实结果’的制度设计尴尬。因此,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避免出现制度困境尤为必要。”杨云霞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高温作业中暑的,应认定为工伤。梁枫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企业利用立法规定作为工具的不良动机。高温津贴是基于国家保护劳动者劳动安全权和生命健康权而发放的,如果企业强制要求劳动者进行高温作业,造成劳动者中暑后,企业反而会因此承担更多的成本。
高温津贴标准该如何调整
除了关注高温津贴如何落地外,人们也普遍关心高温津贴标准是如何进行调整的。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已有28个省份明确了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但部分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已经多年未涨,如广东省目前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这一标准从2007年至今都未调整,河南省目前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这一标准也是2008年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