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17:45作者:才子老师
有法可依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那么,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呢?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其他工作场所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的高温津贴,是对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工资范畴。对非高温作业人员普遍发放的类似于防暑降温性质的高温津贴,应属于职工福利范畴。据此,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高温津贴为由,要求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延伸阅读:28省份明确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经有28个省份明确了本地区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而其中山东、陕西等地都是在去年上调了津贴标准。
例如,去年,山东省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的津贴从每人每月由120元涨至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涨至140元。这也是该省自2006年以来首次上调这一标准。陕西省的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提高到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