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3 09:50作者:三水老师
【提要】海南法律知识管理:海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21号】-[综【2】
公共设施建设。严禁将土地补偿费出借、私分以及挪用于与发展生产、集体公益事业无关的非生产性开支。
第十四条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经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的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使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每年度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使用的征地补偿费应当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征地补偿费支出后,经手人必须持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入专户账目。?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开支不得入账,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市、县、自治县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费支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应当取得征地补偿费的单位或者个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全额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法定程序批准使用土地补偿费的,或者将土地补偿费出借、私分以及挪用于与发展生产、集体公益事业无关的非生产性开支的,由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并限期追回,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