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09:30作者:王新老师
4、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计算。
5、各项补偿费合计650.9165万元。
6、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205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留地安置或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本次征地政府可安排住宅用房安置指标5127.75平方米。
五、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通过书面送达、公开张贴征地听证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村组、被征土地承包经营户和有关土地权利人的意见。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反映,由村民委员会(社区)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潘荷野、86698005、温州市瓯海区温瑞大道三垟大道西入口处),或者直接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六、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机关组织实施。
七、本机关已经与被征地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被征地村要按照协议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八、公告期15天。
特此公告。
201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