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09:29作者:李一老师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五十九条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中有约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代为申请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未约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五章补助和奖励
第六十条实施房屋征收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承租人给予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对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助:
(一)根据被征收房屋用途,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二)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和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六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补助。
前款第一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二条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给予一定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和差价结算补助。补助的具体规定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三条对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每户五十四平方米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签约搬迁奖励。签约搬迁奖励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处理房屋征收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十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房屋征收中长期规划和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安置房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提交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