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9:29作者:李天扬老师
五、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08〕161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港南地产服务站。
联系人:张天捷;联系电话:6797003。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