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09:16作者:三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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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适用《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指《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的改建,适应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
第五条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置的房地产管理局(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没有设置房地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建委(建设局)主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审核城市房屋拆迁方案,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管理房屋拆迁档案,统计上报房屋拆迁数据资料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