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08:57作者:王新老师
来源网络仅供参考,郴州市城市规划区部分区域限制黄标车通行陈述报告
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6年1月6日)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媒体记者们:
按照依法行政的程序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郴州市城市规划区部分区域限制黄标车通行的决策听证会。根据安排,由我代表此次听证会组委会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陈述。
一、在部分道路限制黄标车通行的法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二)2015年10月10日,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28号),要求及时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科学划定黄标车限行和禁行区域,对违规进入限行、禁行区的黄标车,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规定: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二、在部分道路限制黄标车通行的积极意义
(一)能很好改善城市环境。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机动车排气污染日益严重。黄标车由于车龄长、车况差、效能低,导致油耗大、污染排放量大。以汽油车为例,黄标车单车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为同排量、同类型国Ⅰ、国Ⅱ、国Ⅲ和国Ⅳ标准车的5倍、7倍、14倍和28倍。监测表明,黄标车是市城区PM10、PM2.5和氮氧化物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在市城区实行黄标车限行,有利于改善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完成总量减排任务,保障机动车增长所需环境容量,也是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10条措施中关于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限期淘汰黄标车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实施郴州市“蓝天行动”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