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09:35作者:王新老师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在《条例》颁布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实施,但各级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确有强制拆迁必要的,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7月1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包府办发[2011]128号)同时废止。
附:
包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搬迁费、安置费、奖励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