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
更新时间:2018-08-27 11:49作者:李一老师
序。
3.因地制宜,多模式改造。对每一个棚户区改造项目都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改造方案。改造难度较大、商业开发价值低的,政府可选择具有较高资质的开发单位,以委托代建等方式直接组织实施改造;有商业开发价值的,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房地产开发企业、民间资本以及棚户区居民多方参与。各区县要统筹项目运作,合理配置政府补助资金和政策性贷款,力求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盈亏保持综合平衡。
4.完善配套,同步建设。棚户区改造要与城市功能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与社区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对道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合理配置,满足居民基本的生活和居住条件。
三、组织实施
(一)编制完善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文物古迹保护、历史街区和优秀建筑物保护等工作,编制完善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各区县于9月底前将下年度改造计划上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后纳入市对区县的目标管理考核。
(二)加快项目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市级行政审批或服务事项,原则上全部下放到各区县办理。张店区、高新区改造项目涉及国土、规划手续需由市级办理的,项目报批材料齐全后,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办理。用地手续需报省级审批的,由国土部门建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
(三)搞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支持棚户区居民采取适当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方案制定、户型设计、工程招标、施工管理等全过程。鼓励棚户区居民以业主委员会为载体,通过自治方式组织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棚户区改造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房屋征收政策,阳光操作、和谐征收。补偿安置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进行,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居民,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优先纳入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