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13:33作者:李天扬老师
建立政府房地产信息月公布制度,健全房地产信息发布渠道,增加市场的透明度,积极主动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汉中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制度,继续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考核体系,严格违规建设、违规预售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切实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
完善物业管理机制,加强物业服务活动监管,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做好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创建“和谐、文明、安全”宜居小区。促进物业服务向“专业化、规模化、制度化”发展,逐步建立物业企业服务合同备案制度,推行保洁、绿化、安保、设施设备维修等专业化服务,不断满足业主多样化服务需求,提高业主满意度。结合一类、二类、三类城市宜居小区规划建设标准,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坚决查处乱收费、随意涨价等违规行为。
五、全面落实各项惠民政策
(一)各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涉及房地产开发的行政审批和收费行为,对不符合中、省各类收费规定的一律停止。凡新设立、提高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在没有中省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群众代表参加的价格听证会,凡没有经听证会通过的,不得设立、提高收费标准。
(二)缓征缓缴减免相关规费
1.缓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次开工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城市配套建设费在开工前缴纳总额的10%,即可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半年内缴足50%,一年内缴清。凡未在缓缴期限内缴清配套费的,可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划转,并停止办理后期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手续,同时按欠费总额每年1%征缴滞纳金。
2.缓缴供电配套费。在供电设施建设开工前,缴纳供电配套费总额的50%,正式供电施工完毕后再缴纳35%,剩余款项在正式通电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
3.凡代建城市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的,经政府同意后,在相关部门监管下,按照公建项目进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和审计决算,并全程管理。相关部门在企业缴纳项目建设配套费时给予相应冲抵减免。
(三)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放开政策,允许开发企业将已办理预售但尚未销售的房屋进行在建工程抵押,减轻开发企业房产开发周转资金压力。
六、积极促进个人住房消费
(一)税务、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要按照现有法规,让购房人享受最大优惠政策。今后房产主管部门不再为购房人出具首套房证明手续。凡享受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购房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地税部门提交《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凡首套房还清贷款的购房人,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商业银行仍按首套房利率办理贷款;购买第三套住房时,由商业银行按政策规定办理贷款手续;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的购房人,再次购房时,住房公积金中心均按首套房贷款利率办理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