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6:22作者:王华老师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980元(含1980元);
3、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市、区(县)人民政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限制。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申请公租房:
1、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办理了《居住证》;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4、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
1、家庭成员均办理了《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居住3年以上;
2、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3年以上;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980元(含1980元);
4、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五、申请家庭的家庭总资产不超过40万元(含40万元)。
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户籍时间为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1980元(含198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3平方米;
3、申请家庭的家庭总资产不超过40万元(含40万元)。
申请程序: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住房均由申请人在其户籍或办理居住证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申请,申请人可到户籍或办理居住证所在地的社区咨询,或到区(县)的保障管理中心或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咨询。
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电话:0991-4667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