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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葬过程采取照像保存,便于墓主亲属查对,
但不再补偿。第十五条 在规定时间内交房腾地的,给予交房腾地奖,交房腾地奖按每户3万元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
在安置补偿方案公示公布1个月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并按时倒房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超过1个月时间、但在项目指挥部规定的时间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并按时倒房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超过项目指挥部规定的时间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取消该项奖励。
交房腾地奖由县征地拆迁指挥部和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把关核发。
第十六条 已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由征拆实施机构组织队伍统一拆除,房屋拆除费按10元/m2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县征地拆迁指挥部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征地拆迁统筹经费、征地拆迁不可预计费(征地拆迁补偿总额的3%)、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经费(征地拆迁补偿总额的3%)、支持配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工作奖励资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总额的2%)、误工补助费(以常政发〔2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为准)全额列入征地拆迁补偿方案预算,由县征地拆迁指挥部根据实际统筹调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