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1:28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六条建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适时调整,具体方案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征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八条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将下列事项在拟征地所在的村、组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并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一)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
(二)申请听证的途径、期限、联系方式等。
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当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附着物等进行调查登记。征拆实施单位应当公布调查结果和征收补偿情况。
确认结果或调查结果资料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九条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在拟征地上抢插、抢栽、抢种的青苗,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和抢装饰装修的,不予补偿。
第十条自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年内(国、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土地转让、抵押;
(二)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刑满释放等依法办理的除外;
(三)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工商、税务登记;
(四)特种养殖证;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六)其他有碍征地拆迁工作的。
征拆实施单位应将拟征地告知书送达相关部门,告知不得办理前款规定的各项手续。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办理上述手续的,不得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获得批准后,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或村、组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的机关、文号、用途和时间;
(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