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17:31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实行按实一次性拨付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的,每年上半年,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一年度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并按上一年度补贴资金量进行预拨,完成下拨工作。区县财政、农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手中,完成补贴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四条区县对水稻、麦子、油菜等农作物良种和农药实行物化补贴方式的,应要求供种(供药)企业、乡镇农业部门和村委会分别做好供种台账,其中村委会要做好实际良种和农药发放面积、数量等台账工作,并保存好具有领用人签名的原始档案,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上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应由各区县农委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在本市涉农补贴资金监管平台上予以公开。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和有关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度农业综合补贴工作情况书面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让广大农业生产者真正了解各项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提高政策有效性和生产积极性。
第十七条市农委、市财政局鼓励举报各项涉农补贴违法违纪行为,奖励工作按照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涉农补贴资金发放中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09〕231号)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有条件的区县要积极推进农用地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时了解掌握农业生产信息,提高补贴资金的精准性、指向性。
第十九条补贴应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倒卖物化补贴产品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区县和市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农机购置补贴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4]32号)执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按照《关于完善2013-2015年度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13]143号)执行;农业保险大灾风险保费补贴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农业保险大灾(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4〕50号)执行;农业组织化经营奖补按照《关于上海市现代农业组织化经营专项奖补的意见》(沪农委[2014]373号)执行。上述补贴政策若有调整,按调整后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