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16:20作者:李天扬老师
鼓励省直机关各厅、委、办和直属机构(含省直副厅级建制部门)正职主要负责人等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公务用车实物保障,但应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符合规定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在本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全部予以认定保留。
调研接待用车。允许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适当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按照实际需求保留适当数量的调研接待用车。市(州)、县(市、九台区、双阳区和江源区)保留的调研接待用车统一纳入地方公务用车平台集中管理。
补贴标准
不能超过国家规定130%
《方案》指出,对参改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方面,按照不高于国家机关补贴130%的标准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同一市(州)所辖县(市、区)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各市(州)交通补贴标准相差不能超过20%。
省直垂管机构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驻地标准执行。
对已经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和人员,待《吉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批复后,按照新方案执行。
为解决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平衡问题,各参改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集中部分公务交通补贴统筹使用,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严格制定统筹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公开透明。
取消车辆
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处置。鉴定评估机构对取消车辆进行鉴定评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鉴定评估结果、车辆实际情况以及交通管理相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取消车辆,处置收入抵扣相关税费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省直、各市(州)、县(市、九台区、双阳区和江源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营。过渡期由各地确定,最多不超过5年,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不得另行采购车辆,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得借此成立新的公车服务管理部门。
人员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