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14:56作者:才子老师
自用地补助资金用于被征地村(居)的公益事业和发展村(居)集体经济,使用该项资金时,应按“四议两报备两公开”规定执行。
七、保障机制和措施
(一)严格依法征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征地工作,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征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征地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全市征地政策法规的统一贯彻执行。对少数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得迁就。
(三)加大征地、交地力度,凡征地管理部门已作出责令交地通知的,必须维护行政决定的权威性,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不执行或擅自提高补偿标准。
(四)市、区地产公司的征地服务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费率执行。乡镇(街道)征地工作业务经费按征地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交地奖金、自用地补助资金等)的2%提取,由新罗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按时交地的,由业主单位分别对市、区地产公司和乡镇(街道)按征地费的0.5%给予奖励;未按时交地的,则分别按征地费的0.5%扣减市、区地产公司的征地服务费和乡镇(街道)的征地工作业务经费。
(五)对采用不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追回非法所得。
八、新罗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若干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九、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市政府原有的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特殊的,由新罗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