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14:36作者:李天扬老师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3月1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淮安市征地开发中心。
联系人:笪如慧尹海莉潘洁
联系电话:8900097089000765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淮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7]1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通知》第九条规定,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经淮安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
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