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5 10:17作者:李一老师
据媒体报道,滁州市人力资源考试院主任刘建军表示,当天申论考试时,监考老师首先检查了外层塑料封装,没有问题。在拆开后对里层贴有封条的包装有疑问,由于拿不准试卷有没有问题,按规定上报给当时该考点的考务人员处理。
刘建军还向媒体解释称,试卷最外层的塑料封装属正常,磨损估计为运输过程所致。不会有因为拆封试卷泄题的情况。他说,试卷经检查符合要求,除了监考人员签字,也请2位考生当场检查签字了。
■表态
国家公务员局
“加大打击考试作弊行为力度”
国家公务员局相关负责人向新京报记者介绍,有关部门将加大打击考试作弊行为力度。该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刑法》已将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内的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列入刑事犯罪。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加强与中央网信办、公安、工信、教育等部门的合作,加大防作弊技术和手段的应用,严厉打击助考作弊集团和非法培训机构,坚决惩处考试作弊行为。”这位负责人表示。
据悉,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作弊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刑法相关条文还明确,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