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4:17作者:王华老师
乡村医生是我省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为全面推进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管理,筑牢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同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队伍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专业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得到保障,执业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适应农村发展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二、关于乡村医生配置。考虑到陕南、陕北行政村规模小,而关中行政村人口较多的实际情况,要求每个行政村必须有一所村卫生室,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内的村卫生室配置1名乡村医生;超过1000人的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优先配备具备中医技能的乡村医生。
三、关于乡村医生管理。《实施意见》要求,从乡村医生培养、准入、聘用、执业、考核和退出六个方面加强管理。
1.乡村医生培养。为了解决乡村医生来源不足问题,《实施意见》要求教育部门要在各地具备资质的职业学院卫生专业中开设临床专科,按照“村来村去”的原则,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农村医学专业免费医学生培养。
2.乡村医生聘用管理。为进一步深化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村医生在不改变身份的前提下,全部实行聘用制管理。同时,为了解决边远地区村卫生室暂无符合资质的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由乡镇卫生院安排职工轮流驻村,通过此项措施保证当地村卫生室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全覆盖。
3.乡村医生退出机制。为解决乡村医生老人退不下,新人进不来问题,《实施意见》对乡村医生的退出做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乡村医生原则不再聘用,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可按返聘管理,一年一聘,执业年龄最长不超过6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