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4 02:46作者:李一老师
一、坚持“四多”的重要性
“四多”方法,对推动法院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促进司法和谐的需要。促进司法和谐,就是要不断整合、平衡和协调好内外关系。坚持“四多”,自觉将法院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主动争取政府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处理好法院内部关系、法院与其他司法机关及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才能形成重视、关心、支持司法工作的合力,实现和谐的司法环境。二是破解法院工作难题的需要。当前,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面临的困难仍然较多:审判工作亟待加强,“执行难”问题尚未根本解决,涉诉信访仍在高位运行,基层法院经费保障不足、装备落后,“两庭”建设攻坚任务很重,
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期待提高等等。这些问题和困难,仅靠自身的力量和努力难以解决。但只要坚持“四多”,得到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再大的困难和问题也会迎刃而解。三是加强法院管理的需要。法院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坚持“四多”,有助于增加信任和理解,减少内耗和推诿扯皮,提高办事质量和效率;有助于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和谐向上、开拓进取的工作局面。
二、坚持“四多”必须深化三个意识
坚持“四多”,必须牢固地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当前,特别要深化三个意识。一要深化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意识。实现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价值目标。审判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裁判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加强请示汇报和协调沟通,要以客观事实、法律规定为基础,绝不能突破事实和法律底线。只有严格依法办案,树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形象,才能赢得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信任和支持。二要深化自觉服务大局的意识。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是法院工作的重要使命。要强化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服务意识,自觉将法院工作放到全局中去考虑和谋划,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依法审判的关系、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防止孤立办案、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倾向,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三要深化坚持党的领导的意识。坚持党的领导是法院工作必须坚持的宪法原则和政治原则。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重大部署、重点工作、重要问题及重大案件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在法院工作中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得到落实。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解决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各项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