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16:02作者:王新老师
“和谐”:凝聚中国力量。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追求的一种价值理想。《论语》的“和为贵”,墨子的“兼相爱”,傅立叶的“和谐制度”,欧文的“新和谐”等,都反映了这种价值追求。社会和谐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有其深厚的现实根基和长期的发展需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保证各阶层、政党、民族和谐融洽的制度,是保证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关系的制度,是其制度基础。共同的理想信念、目标追求是一个民族万众一心、团结奋斗的价值基础。中国梦就是我们凝聚社会各界、海内外同胞的最大公约数。在培育践行和谐价值观的过程中,须处理好三对关系:一是和谐与差异。“和而不同”是渗透在中国文化传统中的重要文化精神,尤其在当今多样化的社会里,要承认差异,包容差异,尊重差异、“求同存异”、共生共荣。二是和谐与竞争。不讲规则没有底线的竞争只能抑制市场的良性发展。要学会在公平中讲竞争,在竞争中求和谐。三是和谐与法治。一个和谐、善治的社会,理应既是民主自由的社会,又是崇尚法治的社会。树立敬畏法律、遵纪守法的社会风气,以达到总体上社会和谐的价值目标。
“自由”:不是为所欲为。不少人认为,现在努力打拼或理财,等到经济基础丰厚了,想做什么,就可以去做什么,就进入自由状态了。这个见解的错误在于:一是把自由奠基于金钱或财富之上。二是把自由等同于为所欲为。个人作为社会存在物,必定要与他人和环境发生互动,必须遵循以下三重关系:一是自由与必然。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自由是对必然的理解,包括自然界和社会历史发展规律。某些人试图逆社会历史潮流而去追求自己的自由,如袁世凯试图恢复帝制,结果是死于一片讨袁声中。二是自由与法律。乍看上去,法律是约束人的行为的,但正是通过这种约束,普遍的自由才变得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由是法的最高理念。三是权利与义务。不应该在对自由概念的理解中只看到主体拥有的权利,同时应该看到,主体作为共同体的成员所必须承担的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
“平等”:现代社会的基石。平等是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我们所追求的平等,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平等,更不能等同于“平均”,而是强调公正、公平意义上的平等。如果片面追求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只会导致贤愚不分、勤懒不辨,从而损害到公平公正,陷入到平均主义中去。根据社会分工实行按劳分配,能者多劳,多劳多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形式。这种社会分工就包括社会中的等级关系、身份关系,等等。当然,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层面是平等的,即人格是平等的。我们应当追求基于人格平等而衍生出的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等,如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二代”现象就是不平等的,应当予以克服。也要避免从追求绝对平等走向另外一个极端——过于强调个性化、差异化。比如以相应的规章制度来保障男女平等、教育平等和同工同酬等问题,无疑对于现代社会而言更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