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民优字【2009】126号文一、给予在企业退休“两参”退役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在企业退休的1953年底以后入伍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月每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150元,所需要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2010年未报告)。二、在乡和城镇无工作“两参”退役人员由130元增到170元。(2010年未报告)。2009年元月份起执行。拓展:军人退伍证的作
2018-08-02 20:50
湖南对所有“两参”人员发给350元的生活补助。由于2016年政策通知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一、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二)《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二、申报材料(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1、退伍证;2、行政介绍信;3、组织关系介绍信;4、入伍通
2018-08-02 20:49
浙江浙民优【2007】143号文件精神,对所有未领取定期补助的参战人员给予生活补助(数额多少未报告)。2016年关于最新浙江义务最新兵退伍的最新补贴政策2016年浙江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浙江退伍费什么时候发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关于“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的
贵州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黔民发[2007]48号文,优抚标准随经济发展在不断变化,其中2008年标准如下:1、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持有复员或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按照现行国家政策,可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2540元每季度。2、退伍军人:指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必须持有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带病回乡证明,并且家庭生活
2018-08-02 20:48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南省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补办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由其户籍所在得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计发残疾抚恤金:(一)补办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的,从作出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决定的第二个月起计发;(二)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从作出重新评定残疾等级决定的第
2018-07-27 16:20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拥军优属的对象,主要是现役军人(含人民武装警察),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失踪军人的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他们都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第三条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包括从工作单位入伍的义务兵)家属,都要实行普遍优待。由乡、民族乡、镇的人
2018-07-27 16:1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贯彻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抚恤优待的其他人员,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军人抚恤
2018-07-27 16:1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对优抚对象进行抚恤和优待的职责和义务;优抚对象有享受抚恤和优待的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包括退伍红军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
2018-07-27 16:16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14日印发的文件。第一条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维护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2018-07-27 16:15
黑龙江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拥军优属工作的指示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拥军优属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以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和部队战斗力提高为根本目的,认真研究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为部队建设服务、为优抚对
2018-07-27 16:13
第一条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第四条各级人民政
2018-07-27 16:12
为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光荣传统,进一步加强我区的拥军优属工作,切实关心和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国防,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拥军优属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拥军优属机构,制定拥军优属规划、措施、制度,把拥军优属纳入工作计划,纳入领导任期目标管理。 第二条 各部门要
2018-07-27 16:11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军人抚恤优待事业,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优待。 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
2018-07-27 16:10
吉林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拥军优属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有关拥军优属工作会议,讨论决定拥军优属工作的重大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直接为部队服务的军供站以及荣复军人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的投
2018-07-27 16:09
各地、市、县(区ぉ党委、行署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各部委,区直机关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军分区,驻宁各部队: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和《驻宁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印发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我们的光荣传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重要的政治保证。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
2018-07-27 16:07
2.《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30号令,2010年8月29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使抚
2018-07-27 16:06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国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
2018-07-27 16:04
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第一条为了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拥军优属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第四条我省行政区域内驻军用国防经费建造住宅和其他营房设施,免交
2018-07-27 16:0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提高全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依照本条例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条 尊重、优待军人,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开展多种形式的
2018-07-27 16:01
第一条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的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拥军
2018-07-27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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