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8:44作者:李天扬老师
本文为您解读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档案的接收和管理
第三章 档案的借调与查阅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五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六章 档案的统计和移交
第七章 档案的保护和防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具有重要的参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应逐步设立档案机构,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档案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处)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律师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
四、进行档案鉴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
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档案的接收和管理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
第六条 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种)、保管期限、年度顺序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十年为一断号。
第七条 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形成的后卷随前卷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