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7 14:29作者:王新老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城市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
(二)查处违法占道进行犬只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负责指导、监督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全民参与】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的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进行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就本区域内养犬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养犬管理、培训服务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十条【投诉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接到12345市民服务热线分流的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章 免疫与许可
第十一条【分区域管理制度】本市养犬按照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制度。
禁止养犬区是指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
严格管理区是指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辖街道以及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区域。
一般管理区是指禁止养犬区和严格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十二条【区域管理规定】禁止养犬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任何犬只。
严格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危险犬只。严格管理区内实行养犬许可制度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第十三条【数量限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