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最新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更新时间:2018-08-07 14:18作者:李一老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 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

    公安部门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

    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犬类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

    市区的城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简称重点限养区),市区的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 地区(简称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八条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销售活动。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有本市常住或暂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需要饲养

    小型观赏犬的,在一般限养区内需要养犬的,须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并经所在地街道办 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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