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10:09作者:三水老师
第二十九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工程预算和资金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提出工程预算和资金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在物业区域内公示不少于5日。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预支维修资金申请。
(五)业主委员会预支维修资金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管理机构备案。
(六)业主委员会凭管理机构的备案证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70%的费用。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八)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业主委员会、账目管理单位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第三十条 发生以下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书面紧急报告,管理机构核实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直接预拨维修资金:
(一)共用供电、供水、供气管线及其设备出现故障,但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维护的除外;
(二)房屋天面或者外墙严重渗水、漏水,但人为损坏的除外;
(三)电梯、消防、安防等设施出现严重故障;
(四)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五)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维修结束经审计,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维修资金帐户中列支并公示。
第三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