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09:55作者:才子老师
第二十六条 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同物业类型、不同幢(梯)及相应建筑面积均衡分布,由业主自荐和推荐产生。同一物业类型、同一幢(梯)按照推荐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业主推荐候选人的,由筹备组书面征求被推荐人的意见,被推荐人同意参选的,方能确定为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筹备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确定的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期间,业主对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不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存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由筹备组取消其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七)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九)决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七)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