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09:55作者:王新老师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装修保证金前应与装修单位及业主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规违约处理、装修保证金退还等内容。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实行智能化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为每户免费配置三张物业管理区域出入证,机动车按一车位一证的方式免费配置车辆出入证。非本物业管理区域住户租赁车位的,应自费购买出入证。若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各种原因需要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适当收取制作工本费。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拟提价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15日并书面征求业主意见;
(二)提价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15日;
(四)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五)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将新的收费标准报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督促业主缴交,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出租物业,应当将管理规约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
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出让人、买受人或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的情况以及买受人、承租人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区域时,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讨,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协助,但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为理由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