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09:55作者:三水老师
实施酬金制的住宅小区,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以及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第一百零九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负连带责任。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一百一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建设单位应该为最终用户单独安装计量器具。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可以与委托收费单位约定代收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住宅物业的最终用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专有部分以单个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二)部分业主共有部分以该共有部分的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三)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以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第一百一十一条 经业主大会同意,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全体业主共有的临时停车位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
第一百一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商铺、办公用房、幼儿园、学校等物业按质价相符、协商一致的原则,协商确定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装修申报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可与业主(或装修单位)约定并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业主或装修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清运费由双方协商确定。除上述收费项目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与装修相关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装修保证金,在装修完工后,如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业主财物损坏的,应在一个月内退回;如造成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业主财物损坏的,应责令责任人限期修复或折价赔偿,在修复或赔偿后一个月内退回装修保证金,拒不修复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协议约定执行或者请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解决,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