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09:55作者:才子老师
第八章 物业服务收费
第一百零五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检测费;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办公费用;
(八)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九)经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同意后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一百零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已出具房屋产权证的以产权证标示的总建筑面积为准,未出具产权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总建筑面积为准;物业服务费计价单位为元/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物业服务收费按《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始计收。
第一百零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公布全市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指导价由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组成。
物业服务企业经业主大会同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方可实施。
别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决定。
第一百零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其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收支情况。
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收支情况应该进行年度审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审计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