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09:55作者:王新老师
(二)业主在承诺不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情况下,可自行聘请专业队伍搬运装修物料;
(三)装修期间可使用电梯搬运物料。沙石、水泥等必须做好包装,严格遵守电梯限重、限高等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搬运队伍加强监督和管理。专业搬运队伍进行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保洁工作,禁止违法、违章搬运;
(四)在搬运作业期间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揽装饰装修业务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其负有维护责任的物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以及住宅养护标准,定期维修养护。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定期维修养护。
物业出现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指导协调,拒不改正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或者按照管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等原因,造成房屋、设施设备等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第一百零一条 房屋质量保修期后的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自行维修;毗连部位,按照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执行;
(二)共用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涉及未出售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的物业建筑面积占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应费用;
(三)单幢房屋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由该幢房屋的业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涉及未出售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的物业建筑面积占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