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09:55作者:王新老师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八)损毁树木、园林;
(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十)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十一)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实施影响邻居采光、通风的行为;
(十二)擅自摆摊设点,无序停放车辆;
(十三)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树木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十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挪用或者停用消防设备;
(十五)无序放养狗只,狗只噪音扰民。
(十六)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十八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物业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申报登记装饰装修方案,提供装修设计图纸,业主按照装饰装修协议交纳装修押金,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双重收取业主和装修单位装修押金,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行为进行监督,对隐蔽工程和防水工程进行现场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装饰装修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指定装修物料搬运队伍;不得强行收取业主垃圾清运费。物业服务企业在装修期间要维持装修搬运秩序,预防争抢事件发生,若发生争抢事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生打架、斗殴、涉黑等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第九十九条 装修期间搬运物料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装修物料搬运实行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