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09:55作者:李一老师
共有收益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修、更新、改造共用设施设备;
(二)弥补物业管理费不足;
(三)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四)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补贴;
(五)业主公益活动的开展;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三条 共有收益的使用管理,在管理规约中约定或者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应当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共有收益的管理使用程序和方式。
第九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对共有收益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收益进行具体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收益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经审计的共有收益的历年收支情况及剩余款项向业主委员会报告或者移交。
负责具体管理共有收益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共有收益单独建帐进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记制度保存有关账册,如实记录收支情况和进行会记核算,并于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共有收益的收支情况。
第九十五条 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以及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委员会应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明确委托经营费用,并签订委托经营协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委托经营协议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15日,并抄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九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九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等改为需要做防水处理的卫生间、厨房或其他用途,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