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09:55作者:三水老师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协调、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的投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物业服务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
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有意见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改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处理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对物业服务企业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和资料移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后予以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九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向全体业主进行满意度调查不少于1次。
年度考核结果和满意度调查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对业主的合理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制订整改方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整改方案应当抄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七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九十二条 业主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业主大会决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以下称共有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