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6 09:57作者:王华老师
(二)分期开发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若因区域规模较大等原因,已自然分割或习惯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实际入住率达到50%以上,建设单位应当在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和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其指导下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7日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筹备工作所需要的物业和业主相关资料,为筹备组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并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五)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复核并告之异议人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有关规定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制定、修改、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