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6 09:52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实行项目经理人制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经理人。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经理人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和履职监管。
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决定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下列内容应当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但是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
〔一)物业服务事项;
〔二)物业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
〔四)合同期限;
〔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绿化、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维护;
〔三)车辆停放管理;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防范、应急救助的协助和维护;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方案的制定及费用的账务管理;
〔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资料保管;
〔八)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务院、省和市州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制定和修改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的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并配合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