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09:54作者:王新老师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三)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工作;
(四)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处理;
(五)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养护、维修;
(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
(三)电梯、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及维护保养情况;
(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协助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现代服务业规定的优惠政策。住宅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洁、绿化等物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