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09:51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发展基层民主,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鲁发〔2012〕2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管理工作中应遵循党的领导、政府主导、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是指在街道(镇)的辖区内,按照人口数量、地域范围、文化背景等要素进行划分,实行共同社会管理与服务的人们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城市社区一般按照3000户的规模设置。
第四条 社区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社区组织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等。
第六条 完善城市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建立社区居委会日常工作制度,与驻区单位协商议事制度。
第一节 社区党组织
第七条 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街道(镇)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采取“两推一选”(即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内选举)的办法,并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成员职数一般为5-9人。
第九条 设立居民小组的独立居民小区可设立党支部。
第二节 社区居委会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社区居委会。新建住宅区达到社区设置的规模要求,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成立社区居委会。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产生,一般按每300户配备1人确定,社区居委会一般配置5-9人。社区居委会成员可采取直接选举、户代表选举或居民代表选举的方式产生。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可适当增加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以县(市、区)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应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下属委员会,社区内居住分散相对独立的居民小区应成立居民小组,可吸纳小区居民小组负责人加入到社区居委会及其下属委员会。
第三节 社区社会组织
第十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是由社区组织或个人在社区范围内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的民间自发组织。
第十四条 对具有公益性质、服务居民的政务类、服务类社会组织,应简化登记手续,并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扶持。
第三章 居民小区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县(市、区)政府负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居委会落实,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形成小区党支部、居民小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四位一体”的新型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 鼓励居民小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小组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之间的交叉任职,并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小区党支部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成员由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小区内热心公益事业的党员组成。
第十八条 小区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挥在居民小区自我管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组织协调作用和指导监督作用。
(二)坚持民主协商议事原则,定期牵头召开由业主委员会、居民小组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或党支部扩大会议,对小区管理和建设的各项事务进行研究讨论。
(三)协调小区内各组织之间的关系,增强有效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处理好各项社会事务。
第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应根据本辖区居民居住、楼群分布等情况设立居民小组。
第二十条 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居民小区日常事务的管理。
(二)积极执行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熟悉辖区居民的基本情况,听取居民意见。
第二十一条 每个居民小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推选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的居民成立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章履约。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评价,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各项服务措施。
(三)在政府和业主之间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执行物业服务条例和行业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物业服务合同。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搞好服务区域内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暂时不具备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楼),应组织安排专职人员进行保洁、秩序维护和公共设施维修;无主管单位的由辖区办事处组织落实,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对居住分散的住宅楼,应进行划片整合管理。
第四章 社区服务
第二十五条 每个社区要建立一处综合性、多功能的“一站式”社区服务大厅。
第二十六条 依托社区服务大厅,开展面向全体居民的社区服务,主要包括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区救助、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体育、法律、治安、志愿者服务等,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
第五章 社区建设保障
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宅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社区工作用房,要按照不低于300平方米标准建设,社区服务设施面积按照900平方米左右配置并列入规划;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应给予建设单位优惠和减免政策;老城区、已建成社区工作和服务用房按照不低于150平方米的要求,由县(市、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牵头,联合有关部门,整合、调剂利用现有设施资源加以解决。
第二十八条 社区所在街道应参与工程验收,确保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与小区建设、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居民入住一月内,建设单位应将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无偿交给所在地街道(镇)管理,由当地政府监督办理交接手续,交社区无偿使用。
第三十条 新建居民小区,建设单位要按照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且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要求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第三十一条 社区工作经费,原则上按每千户每年不少于20000元核拨,并要依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建立社区经费自然增长机制,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社区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向社区居民或受益单位筹集。
第三十三条 街道要将社区工作经费纳入街道财政管理,并定期向社区居委会和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
第三十四条 整合相关资源,建设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社区信息服务网络。
第三十五条 完善社区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社区居民、社会组织、社区活动电子档案,推进社区服务队伍、服务人员、服务对象信息数字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政策 措施,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