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09:46作者:王华老师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镇(街道)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公安机关应给予协助。
第四十八条 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的;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五)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业主大会议会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 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的;
(二) 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执行委员、委员的补贴,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时,应依照有利于使用安全、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用水、排水、通行、采光、日照、管线敷设和建筑维修、有害物质排放等方面的邻里关系。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应当制定管理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