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10:00作者:王华老师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
(一)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
(二)按照规划配置的停车场(车位)的停放服务费;
(三)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
(一)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综合服务费;
(二)别墅(含双拼、联排、叠加)的物业综合服务费;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
(四)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停放服务费;
(五)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等服务收费。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利润率不得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5%。
第九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综合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