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09:57作者:李一老师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改选。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起诉。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其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 开。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权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质询、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核查委员资格,业主也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动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公布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作出暂停该业主委员会委员职权的决定,待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该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或者年龄等原因丧失履职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