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09:49作者:才子老师
换届小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就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管理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换届小组要求业主委员会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印章以及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保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移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物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供。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办理备案手续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述物品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移交。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终止等具体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等示范文本。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成员一定的津贴,也可以决定聘请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专家库,为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物业销售或者房屋征收认购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附件。
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向商品房买受人或者认购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
商品房买受人或者认购人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附件。
第三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出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