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11:21作者:李一老师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全体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应当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应当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六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六十日内首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