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11:19作者:李一老师
第七条 非住宅(办公、厂房、商业用房和公益性用房地产等)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可采用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并由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在房屋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
(一)协商确定服务价格:凡通过招投标或选聘方式的物业管理的企业,按规定已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住宅、非住宅,其服务标准可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招标单位、根据“指导价格”协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提前告示服务价格:凡开发商按规定可以预售、租赁的房屋都应由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指导价格”自行确定综合服务价格和细化服务内容,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必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入住后至该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按服务协议约定执行,服务价格不得提高,服务承诺不得降低。
第八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收费以前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九条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收费单位应将有关资料报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以利于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提供必要资料和依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