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11:17作者:才子老师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盈余情况。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价部门规定,在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收费场所设置明码标价牌(栏),公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物价、住建部门应依据职责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